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变化情况,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内;
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五日内;
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他期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损方案;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损方案;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修改本章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事项;
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以上的贷款;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十六)审议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以上的贷款; 决议。除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 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 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 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 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 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内容包括:提案名 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内容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 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 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授权委托书、表 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 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
内送达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送达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确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案;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