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其他情形的除外。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二个交易日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上年末所持公司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本 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
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 十日起算;
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间。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 披露义务:
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法限制表决权;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
态;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
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业务重组;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
产或债务重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响;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
并予以披露。 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 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
员独立: 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
司人事任免; 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
的人员履行职责; 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
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六)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
者行为;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 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
务独立: 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 账户;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
(三)占用公司资金;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 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
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 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