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9 证券简称:英派斯 公告编号:2023-002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公司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担任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太平洋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太平洋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3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6.0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81,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8,294,558.2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33,205,441.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山东和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17〕第 000098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太平洋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截止 2022 年 12 月 07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余额 募集资 是否重新
户名 名称 账号 (万元) 金用途 签署协议
青岛英派斯健 青岛英派
康科技股份有 853110010122610114 8231.7737 斯体育产 是
限公司 恒丰银行 业园建设
股份有限 项目
公司济南
青岛英派斯健 分行 研发中心
康科技股份有 853110010122610105 1253.7968 建设项目 是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授权文件。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将各项信息发送至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或传真号,即视为乙方已按约向丙方履行了各项通知义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