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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隆药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0

证券代码:002898           证券简称:赛隆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9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一项,即第9项议案《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临时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南桂先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蔡南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833,5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5%。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最新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600,0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6项议案《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未获得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为5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产业基地红枫路1号湖南赛

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南桂。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13,8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3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

代表股份113,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25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1,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6,849,2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28,0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29,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9,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9,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9,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9,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未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113,8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

6,848,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弃权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9,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9,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8,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纪勇健律师、王华鹏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