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7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609381595H。 91330300609381595H。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2 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公开 (一)公开发行股份;
3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4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
(七)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 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
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
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 以责令公司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
以责令公司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 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5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6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7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董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