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大力德 股票代码:002896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ZHONGDALEADERINTELLIGENTTRANSMISSIONCO.,LTD.
(浙江省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18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大力德”、“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岑国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国英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大投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中大香港、华慈创业、联创永
溢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中大香港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
司首次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华慈创业、联创永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芸芸投资、恒丰投资、华慈投资、德立
投资、德正投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芸芸投资、恒丰投资、华慈投资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德立投资、德正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董事岑国建、周国英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清、宋小明、周国浩、汤杰、冯文海、方新浩、伍旭君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岑建江、罗杰波、罗跃冲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发行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做的相关承诺若与上述规定内容不一致,则执行上述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公司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①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
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