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3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9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5,780,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985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17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7,574,46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876%。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
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597,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597,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及授权期限的议案》
同意273,342,16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
13,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597,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