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0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的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的授予数量:10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价格:12.28 元/股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
留权益授予对象。公司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权益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29 日为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实际已向 4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84.60 万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3、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100.00 万股,预留权益授予对象合计 125 人,包括在
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预留 权益涉及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5、预留权益的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预留权益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
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如下:
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预留权益的授予价格:12.28 元/股
自《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本次预留权益授予期间,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1 年度
权益分派——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0为 12.48 元/股,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
派息额 V 为 0.20 元/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12.48 元/股-0.20 元/股=12.28 元/股。
7、授予日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8、预留权益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5.00亿元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8.00亿元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经审计净利润(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当年度增加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及授予情况
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对象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共计 125人,授予对象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
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止。截止
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5)。
3、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4、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5、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名单予以核查,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条件业已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