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福泉川东 7.5%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公司于 2019 年从控股股东受让贵州福泉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泉川东”)15%的股权,2021 年 3 月,福泉川东为解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由股东进行增资,本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福泉川东增资至 4 亿元后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 7.5%。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调整,决定转让持有的福泉川东 7.5%的股权。本次交易对手方为福泉川东原股东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川东”),以截止 2021 年 5 月末福泉川东净资产为依据,交易对价确定为
30,563,174.16 元,交易双方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在贵州省福泉市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
2、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516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弹子石新街 7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凡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
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磷酸盐、甲酸盐、硫酸盐、无机及有机化学品、有机中间体、化学试剂、催化剂、化学助剂、日用化工产品(以上范围均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玻璃仪器、玻璃制品、五金、交电、塑料原辅材料、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塑料包装制品,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1 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51.41%
2 高光凡 18.33%
3 李普亮 5.14%
4 其他自然人股东 25.12%
合 计 100.00%
该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116,287.77 营业收入 101,919.38
负债总额 46,559.97 利润总额 5,618.31
净资产 69,727.79 净利润 5,322.99
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福泉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公司持有的福泉川东 7.5%的股权
主营业务:产销磷酸盐、甲酸盐
注册资本:40,000.00 万元
设立时间:2016 年 12 月 21 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道坪镇罗尾塘园区
福泉川东截止 2021 年 5 月 31 日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92.5%
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5%
合 计 100%
福泉川东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6,753.21 50,459.67
负债总额 5,851.01 9,707.47
净资产 40,902.20 40,750.90
营业收入 33,266.34 17,513.95
净利润 902.08 -151.30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标的股权受让方即公司原股东,不存在其他第三方主张优先受让权。
福泉川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股权转让
1.1 本公司同意根据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将本公司持有的福泉川东
7.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重庆川东。重庆川东同意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购买及受让标的股权。
1.2 双方进一步确认,重庆川东将承接福泉川东所有的资产及负债,以及
已经形成的各项债务债权关系。
第 2 条 股权转让对价及支付
2.1 按定价基准日标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定价依据,确定标的股权
转让对价为 30,563,174.16 元。
2.2 转让对价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1)重庆川东在本协议生效之日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公司转让对价 500.00
万元。
(2)协议生效后次月起,每月 25 日前重庆川东向本公司支付转让对价
500.00 万元,最后一月 25 日前进行清算。
上述款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 3 条 定价基准日
3.1 双方确认以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的定价基准日。
3.2 双方进一步确认,重庆川东将承接福泉川东资产负债表所载明的所有
资产及负债,以及虽未在资产负债表中载明,但重庆川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或有负债。
3.3 定价基准日之后,福泉川东经营所新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影响此次标
的股权转让的定价。
第 4 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双方承诺: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批准均已获得,
不存在未取得或超越内部有权机构批准范围的情形。
4.2 本公司承诺:标的股权未被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权属瑕疵,重
庆川东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取得标的股权。
4.3 本协议签署后,因股权交割发生的费用、因经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等,
除有双方另有约定外,由福泉川东承担。
第 5 条 终止与违约
5.1 各方同意,重庆川东或本公司均不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
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均构成违约,须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6 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或解释本协议书而发生的、或其它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福泉川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7 条 签署及生效
7.1 本协议书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福泉川东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
登记行政主管部门。
五、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现行业务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