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4,40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