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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9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实意见。

    2、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

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名单进行核实,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

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

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

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

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

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