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京能热力 公告编号:2023-077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保障公司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2023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李海滨先生、牛延军先生共 2 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监事候选人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2 名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拟组建的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
附: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李海滨,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89年2月至2000年4月,任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师;2000年4月至2004年2月,任北京交通大学教师;2004年2月至2009年12月,任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任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任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主任;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北京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任北京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任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任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任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2022年9月至今,任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2023年5月至今,任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李海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海滨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2、牛延军,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唐山发电总厂汽机检修
队专责工;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8 月,任大唐国际唐山热电公司扩建处工程科
专工;2003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历任大唐国际唐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脱硫车
间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书记;2005 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历任内蒙古
大唐国际锡林郭勒盟煤化工项目筹备处工程设备部副部长、总工程师、副主任;
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2 年
5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 8 月
至 2023 年 8 月,任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 5 月至今,任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牛延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牛延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