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5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
和财务总监。 会计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
-- 立党的组织,配备党务人员,开展党建工作和
活动。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
行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充分发
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
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保障
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划;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七)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为计算数据;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为计算数据;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5,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准;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经审计营业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