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54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陈秀明先生持有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热力”或“公司”)39,906,3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6%,系公司第二大股东。
2、2021 年 6 月 10 日,陈秀明先生与受让方刘玉东先生、质权人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华通热力 9,746,000 股股份(占华通热力总股本的 4.752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刘玉东先生。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累计减持比例为 8.1929%(含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收到 5%以上股东陈秀明先生通知,陈秀明先生与
受让方刘玉东先生、质权人招商证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 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为 7.85 元/股,陈秀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华通热力 9,746,000 股股份(占华通热力总股本 4.7528%)转让给刘玉东先生,股份转让价款共计76,506,100 元,用以归还其在招商证券的股票质押融资借款本息负债,归还融资款后,陈秀明先生所质押股份将全部解除质押。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秀明 39,906,375 19.4611% 30,160,375 14.7083%
刘玉东 0 0.0000% 9,746,000 4.7528%
注:表中数据具体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二、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陈秀明,男,196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319610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
2、受让方:刘玉东,男,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14251978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3、质权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资本:869,652.6806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3 年 08 月 01 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劵;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三、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原因
出让方(甲方):陈秀明
受让方(乙方):刘玉东
质权人(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华通热力 39,906,375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46%。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两笔股票质押合约:第一笔为 2018年 09 月 25 日签署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项下的交易,同时针对该笔交易各方还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第三方担保协议》。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下,丙方享有甲方持有的 1,647.92 万股华通热力股票的质权。
第二笔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项下的交易,同时针对该笔交易各方还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第三方担保协议》。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下,丙方享有甲方持有的 1,327 万股华通热力股票的质权。
甲方、乙方、丙方根据深交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并质押给丙方的华通热力 9,746,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75%)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方、乙方、丙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二)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通热力股份(股票代码:002893)9,746,000 股(大写:玖佰柒拾肆万陆仟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丙方同意甲方转让上述股份。
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甲方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
转让义务等。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方、乙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 70%。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优先支付至丙方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的负债金额。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00%转让款即(本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转让股数:9,746,000 股)*70%,该款项优先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两笔股票质押融资借款。乙方向丙方转账金额以截止到乙方转账时甲方在丙方的实际负债金额为准(甲方在丙方的实际负债金额以丙方通知为准)。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划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如甲方、乙方、丙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甲方、丙方应于 3 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无利息)按原路径退回给乙方。
(五)标的股份过户
1、乙方支付 100%转让款即(本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转让股数:9,746,000 股)*70%,支付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2)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2、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六)费用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本协议有约定的,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如本协议无约定,而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依规定办理;无约定且无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按甲方承担的原则处理。
(七)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陈秀明先生持有公司 30,160,3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083%,陈秀明先生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六、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累计减持比例为 8.1929%(含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公司当时 股数(股) 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6,705,610 22.2547% 30,160,375 14.7083%
陈秀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30,160,375 14.7083%
有限售条件股份 26,705,610 22.2547% 0 0.0000%
合计持有股份 895,500 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