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41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由于激励对象离职、2020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的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中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
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应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06,320 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1,000 股。
基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2,257,320 股,公
司总股本将由 205,057,320 股变更为 202,80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205,057,320
元变更为 202,800,000 元。
鉴于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057,320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2,800,000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205,057,320股,均为人民 公司股份总数为202,800,000股,均为人民
第十九条
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第二十四条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担保;
第四十二条 5,000万元人民币; (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的担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的担保;
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情形。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本总额的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本总额的1/3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