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0-13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将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2020 年 10 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刘海清女士、王晓龙先生、于子涵女士共 3 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监事候选人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3 名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公司拟组建的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公司拟组建的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
附:
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1、刘海清,女,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专职职业律师。2001 年至 2013 年,任北京市泽丰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律师;2013 年至今任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起任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刘海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海清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2、王晓龙,男,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5 年 8 月至 2019 年 7 月,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2017 年更名为中国技
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部门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0 年 1 月至今,任通用(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20 年 5 月起任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晓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晓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3、于子涵,女,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鞍山市中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2013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鞍山紫玉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会计。2016 年 3 月至今,任北京华远意
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2020 年 7 月起任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于子涵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于子涵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