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UNANKELIMOTORCO.,LTD.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4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董事聂葆生,董事聂鹏举、唐毅,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唐新荣、汪存兵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监事刘中国、蒋耀钢、王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股东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股东肖守峰、唐楚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股东刘宏良、谢福生、王新国、蒋鼎文、杨解姣、谢扬、曾月娥、罗智耀、彭中宝、罗婷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
减持意向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聂葆生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聂葆生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两年内累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2,000万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以上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聂鹏举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聂鹏举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以上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唐毅,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唐新荣、汪存兵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且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永州科旺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于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两年内累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600万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本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本预案,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