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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5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03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UNANKELIMOTORCO.,LTD.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4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本次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不
超过942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
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预计实际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为【】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公司承担公开发行新股的承销费,
参与存量股公开发售的股东自行承担存量股发售的承销费,其他
发行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若涉及公开发售股份,由本公司符合发售条件的股东按发
行前的持股比例公开发售相应数量的股份,各自最终转让数量将
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发行新股的价格相同。
(由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聂葆生、聂鹏举、唐毅,高级管理人员李伟、
唐新荣、汪存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监事刘中国、蒋耀钢、王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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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肖守峰、唐楚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刘宏良、谢福生、王新国、蒋鼎文、杨解姣、
谢扬、曾月娥、罗智耀、彭中宝、罗婷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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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董事聂葆生、聂鹏举、唐毅,高级管理人员李伟、
唐新荣、汪存兵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监事刘中国、蒋耀钢、王煜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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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股东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如公司在前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肖守峰、唐楚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股东刘宏良、谢福生、王新国、蒋鼎文、杨解姣、谢扬、曾月娥、
罗智耀、彭中宝、罗婷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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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股份。
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聂葆生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聂葆生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
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两年内累计减持股份数不超
过2,000万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以上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
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聂鹏举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聂鹏举承诺: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
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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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以上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
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
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