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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弘宇股份: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秋杰先生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2、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223,0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2.38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35,31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466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536,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1458%。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686,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2345%。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柳秋杰、刘志鸿、王铁成

  通讯出席会议董事:牛立军、高秀华、张志国、宁学贵

  现场出席会议监事:季俊生、吴轶涛、滕聪、王兆华、赵绅懿

  现场列席会议高管:柳秋杰、刘志鸿、王铁成、张立杰、李春瑜

  见证律师:法东、刘沣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022,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7%;反对 20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4,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815%;反对 20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1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柳秋杰先生、刘志鸿先生、王铁成先生、
辛晨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柳秋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02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45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柳秋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2 选举刘志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02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45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刘志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3 选举王铁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02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45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铁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4 选举辛晨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0,028,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0,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909%。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辛晨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表决,选举王锋德先生、柴恩旺先生、杨公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王锋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4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7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锋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2 选举柴恩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4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7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柴恩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3 选举杨公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4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7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杨公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4.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滕聪先生、王兆华先生、赵绅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滕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4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7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滕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4.2 选举王兆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4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7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兆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4.3 选举赵绅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40,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7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赵绅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东律师、刘沣鲁律师视频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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