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9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李玉功先生保证向
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
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同启)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7,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25%。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同启”)与李玉功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事宜。
2、本次权益变动前,烟台同启持有公司股份 7,613,34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42%;李玉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烟台同启持有公司
股份 663,342 股,占公司总股本 0.99%,李玉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95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0.42%。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若交易双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烟台同启与李玉功先生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份转让的股数为 6,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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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0.70 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持股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烟台同启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7,613,342 11.42% 663,342 0.99%
李玉功 0 0% 6,950,000 10.42%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25 日,李玉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俊
地址:烟台市南大街 9 号金都大厦 1708 室
乙方:李玉功
身份证号:37060219**********
(一)协议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将持有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6,950,000 股流通股份转让给
乙方,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0.70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4,386.50万元(大写:壹亿肆仟叁佰捌拾陆万伍仟元整)。
(二)转让方式及转让款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上述标的股份转让至乙方股票账户名下(仅限于以乙方全称为账户名的股票账户,下同)。
2、甲方启动本次股份转让程序,经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并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人民币2,877.30 万元转让款支付到甲方账户。在甲方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 6,950,000股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股票账户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 80%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 11,509.20 万元无条件全额支付至甲方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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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开户行:建行烟台二马路支行
收款账号:37001667901050148517
(三)税费与过户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税收与行政收费等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规定办理,无相应规定的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2、在本协议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
份协议转让,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双方即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未有司
法、行政冻结与质押担保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3)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至乙方股票账户名下。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3、甲乙双方均同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应将标的股份转让款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本协议有效期为 180 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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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以下承诺:
自弘宇农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或承诺一致,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