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3-054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拟对《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南山街道临海大道 53 号招商保税前海仓四 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 53 号招商保税前海仓四
号仓库 4401。 号仓库 4401。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证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的其他义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担保事项;
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对外(十三)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