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0-024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9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致同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致同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服务中,致同所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 1981 年成立的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 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为徐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
特广场 5 层。
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
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致同所是致同国际(Grant Thornton)的中国成员所。
2.人员信息
致同所目前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196名;截至2019年末有1179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萍,注册会计师,1997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纪海燕,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1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业务信息
致同 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89亿元,证券业务
收入3.11亿元。上市公司2019年报审计194家,收费总额2.58亿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业,致同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致同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李萍(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近24年,纪海燕(拟签字注册
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近8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致同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倪军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倪军,注册会计师,1997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5.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未受到刑事处罚,累计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1 次、
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 次、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0 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萍、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纪海燕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查评估,并结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认为该所完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2020年度,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能够认真负责,
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客观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该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续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