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8 号),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30,036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6.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9.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7,852,395.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喜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
资 2023Y00046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8)。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募投项目“年产 4.5 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智成”),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智成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初始 募集资金用途
存储余额
重庆沃特智成新材 重庆农村商业银 年产 4.5 万吨特
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0406040120010023403 0 种高分子材料
九龙坡支行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406040120010023403,截止 2023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年产 4.5 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得质押。甲方二以募集资金 购买金融产品的,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除乙方以外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 方二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政、贺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