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68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向 1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14,441,29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7,999,752.63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382,554.51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7,617,198.12 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已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10 月 22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0]第 00119 号《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程序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额度。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申请款项支付,支付流程中应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等票据的支付手续,包括库存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的背书支付和向银行申请开据承兑汇票等票据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予以登记,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3、财务部定期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并编制置换清单。置换清单经董事长审批,并由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未来通过上述方式等额置换募集资金的金额由会计师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年度审核报告中一并确认。
4、财务部须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情况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沃特股份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沃特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