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于虹、监事张尊昌、董事会秘书张亮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特股份”)于近
日收到董事及财务总监于虹女士、监事张尊昌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亮先生的《股
份减持申请》。
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00.432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69%)
的股东于虹、张尊昌、张亮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通过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23.5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20%)。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万股)
1 于虹 董事、 85.2162 0.72%
财务总监
2 张尊昌 监事 85.2162 0.72%
3 张亮 董事会秘书 30.0000 0.25%
合计 200.4324 1.6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桥投资”)。
于虹、张尊昌、张亮本次通过荣桥投资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3、拟减持股份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本次拟减持数量不超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过(万股)
1 于 虹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10.00 0.08%
2 张尊昌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10.00 0.08%
3 张 亮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3.50 0.03%
合计 23.50 0.20%
注: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间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减持时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5、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个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
的股份。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其他说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公司股票在减持计划
实施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承诺履行情况
1、于虹女士系公司现任董事、财务总监,通过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于虹女士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分别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和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6)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3)项承诺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张尊昌先生系公司现任监事,通过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尊昌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3、张亮先生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亮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高
额的 25%,每年转让的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通过荣桥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对于其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项承诺外,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需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且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自公司公告前述方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单次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若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