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审议通过的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87 人,可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 591,15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22%;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9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董秀琴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定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四)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披露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 年 12月6日。
(七)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八)2023 年 9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九)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
(十)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上市日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截至目前,本次可申请解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未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除限售条件。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
限售的前提条件。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 计 报 告 》 ( 大华 审 字
标如下表所示: [2022]003981 号)、《深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 以公司对应考核年度 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
对应 入为基数,对应考核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 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
解除限 考核 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 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 告 》 ( 大 华 审 字
售安排 年度 率(A) 营业收入增长率(B) [2023]000572 号):公司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2022 年 实现营业收 入
(Am) (An) (Bm) (Bn) 258,429.06 万元,较2021
第一个 2022 年营业收入 190,957.42
解除限 年 30% 23% 30% 23% 万元增长 35.33%,高于第
售期 一个解除限售期设置的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解除限售比例 目标值,达到了业绩考核
A≥Am X=100% 要求,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 X=90%+(A-An)/(Am- 比例为 100%。
率(A) An≤A<Am An)*10%
A<An X=0%
B≥Bm Y=100%
营业收入增长 Bn≤B<Bm Y=90%+(B-Bn)/(Bm-
率(B) Bn)*10%
B<Bn Y=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