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85 深市 京泉华


首页 公告 京泉华: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京泉华: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京泉华: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9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
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董秀琴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定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四)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披露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 年 12月6日。
    (七)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除权除
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94,525,9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000000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15.04-0.1)/(1+0.4)=10.67 元/股(按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计算)。

    2、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2)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Q=35.50×(1+0.4)=49.70 万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