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