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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京泉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3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 10 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 1 号楼 20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立品先生

    6、会议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10,213,73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229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179,674,000 股的 61.3409%。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7,989,96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7.7722% 。 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9,674,000 股的 37.8407%。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2,223,76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3.457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9,674,000 股的 23.5002%。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40,72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782%。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179,674,000 股的 4.5865%。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37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16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9,674,000 股的 0.0169%。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210,35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5613%。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9,674,000 股的 4.569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立品先生、戚思明先生、鞠万金先生、汪兆华先生、李战功先生、张礼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张立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2,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通过。
1.02、选举戚思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2,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通过。
1.03、选举鞠万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2,6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通过。
1.04、选举汪兆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2,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通过。
1.05、选举李战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2,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通过。
1.06、选举张礼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2,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茁英女士、董秀琴女士、胡宗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李茁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84,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31,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0%;

    表决结果:通过。

    2.02、选举董秀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84,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31,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0%;

    表决结果:通过。

    2.03、选举胡宗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84,0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31,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何世平先生、谢光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廖石波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何世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84,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31,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0%;

    表决结果:通过。

    3.02、选举谢光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84,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31,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2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13,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40,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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