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的公告
公司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舞钢市昊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舞钢市昊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昊扬合伙”)分别计划采取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减持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8,073,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4853%);
公司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公司原特定股东(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舞钢市佳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盈盛”)清算注销及非交易过户所得。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泉华”)于近日收到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高安民、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是否为第一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大股东及一 持有股份总数量 本的比例 股份来源
致行动人
程 扬 否 8,674,245 股 4.8190%
鞠万金 否 8,674,380 股 4.8191% 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及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
汪兆华 否 8,674,380 股 4.8191% 份。
李战功 否 3,937,190 股 2.1873%
何世平 否 151,874 股 0.0844%
吕小荣 否 253,123 股 0.1406% 股份来源于公司原首发特定股东佳盈
盛清算注销及非交易过户所得。
谢光元 否 141,749 股 0.0787%
高安民 否 506,246 股 0.2812%
张文举 否 523,711 股 0.2910%
刘仲昆 否 40,500 股 0.0225%
昊扬合伙 否 2,094,596 股 1.163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以及公司原首发特定股东佳盈盛清算注销及非交易过户所得。
3、减持股份数量:
程扬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68,5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48%;
鞠万金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汪兆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李战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84,2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68%;
何世平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7,9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11%;
吕小荣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3,2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52%;
谢光元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5,4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97%;
高安民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26,5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03%;
张文举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23,7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10%;
刘仲昆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1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6%;
昊扬合伙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23,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09%;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
公司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分别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或者分别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价格:
公司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且不低于京泉华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净资产价格应相应按除权、除息进行调整。)
三、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的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公司原首发特定股东佳盈盛清算注销及非交易过户所得,上述股东仍将继续遵守佳盈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减持计划的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原首发特定股东佳盈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承诺
1、自京泉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京泉华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京泉华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京泉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在本人担任京泉华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京泉华科技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京泉华科技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本人持有京泉华科技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如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京泉华科技股份,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前持有京泉华科技股份总数的40%;
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股东佳盈盛承诺
1、自京泉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京泉华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满足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且不低于京泉华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数量最高可达京泉华科技上市时承诺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总额的100%。
3、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承诺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承诺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京泉华科技,并由京泉华科技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佳盈盛清算注销及非交易过户后的所有过入方仍将继续遵守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即本次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存在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公司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董事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监事何世平、吕小荣、谢光元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安民以及特定股东张文举、刘仲昆、昊扬合伙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以上股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告为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减持股份预先披露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合理判断,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