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及特定股东李战功、安阳市佳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10,474,2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8190%)的股东程扬,计划在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00%)。
持有本公司股份 10,474,38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8191%)的股东鞠万金,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00%)。
持有本公司股份 10,474,38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8191%)的股东汪兆华,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00%)。
持有本公司股份 5,237,19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096%)的特定股东李战功,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7222%)。
持有本公司股份 7,564,72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2026%)的特定股东佳盈盛,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3889%)。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京泉华”)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程扬、鞠万金和汪兆华以及特定股东李战功和安阳市佳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佳盈盛”)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安阳市佳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是否为第一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大股东及一 持有股份总数量 本的比例 股份来源
致行动人
4,655,220 股来源于京泉华首次公开
程扬 否 10,474,245 股 5.8190% 发行前取得;其余股份来源于京泉华
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655,280 股来源于京泉华首次公开
鞠万金 否 10,474,380 股 5.8191% 发行前取得;其余股份来源于京泉华
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655,280 股来源于京泉华首次公开
汪兆华 否 10,474,380 股 5.8191% 发行前取得;其余股份来源于京泉华
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327,640 股来源于京泉华首次公开
李战功 否 5,237,190 股 2.9096% 发行前取得;其余股份来源于京泉华
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362,100 股来源于京泉华首次公开
佳盈盛 否 7,564,725 股 4.2026% 发行前取得;其余股份来源于京泉华
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
京泉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
程扬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鞠万金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汪兆华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李战功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222%;
佳盈盛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89%。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
(1)集中竞价方式: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特定股东
李战功和佳盈盛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大宗交易方式: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特定股东
李战功和佳盈盛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协议转让方式: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特定股东
李战功和佳盈盛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5、减持价格: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和特定股东李战功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特定股东佳盈盛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且不低于京泉华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净资产价格应相应按除权、除息进行调整。)
三、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的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和特定股东李战功、佳盈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承诺
1、自京泉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京泉华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京泉华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京泉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在本人担任京泉华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京泉华科技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京泉华科技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本人持有京泉华科技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如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京泉华科技股份,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前持有京泉华科技股份总数的40%;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股东佳盈盛承诺
1、自京泉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京泉华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满足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且不低于京泉华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数量最高可达京泉华科技上市时承诺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总额的100%。
3、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承诺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承诺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京泉华科技,并由京泉华科技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佳盈盛承诺: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股东将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股东程扬、鞠万金、汪兆华、李战功和佳盈盛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即本次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存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