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LingXiaoPumpIndustryCo.,Ltd.
(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1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霄泵业”、“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为夫妻关系,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子庚、李光勇、陈家潮、林谦、陆凤娟及黄厚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后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本人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本人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需再次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持股5%以上外,不存在其
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除非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第二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第一选择和第二选择已实施或因故未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实施股票回购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票议案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在履行增持公司股票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公司股票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
公司股票计划,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按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公司单次回购股
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