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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霄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6-27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LINGXIAO PUMP INDUSTRY CO., LTD.
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 1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股 说 明 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使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937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额度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9.11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6 月 29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747.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为夫妻关
系,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报告期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子庚、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李光勇、陈家潮、林谦、陆凤娟及黄厚清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6 日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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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
一、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为夫妻关系,共同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子庚、李光勇、陈家潮、林谦、
陆凤娟及黄厚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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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
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除非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
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第二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第一选择和第
二选择已实施或因故未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实施股票回
购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票议案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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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在履行增持公司股票公告等义
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公司股票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
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控
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①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按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
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
收购。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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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
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
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
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
及时办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