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LINGXIAO PUMP INDUSTRY CO., LTD.
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 1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I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使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 1,937.00 万股,占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由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承担的发行费
用和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共同决定;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最
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747.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为夫妻关
系,共同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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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I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
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厚清、刘子庚、李光
勇、陈家潮、林谦、陆凤娟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
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
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
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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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II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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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V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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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V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
(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
行数量不超过 1,937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公开发
行新股数量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和最
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共同决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 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二)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发行人及公开发售股份的各股东共同承担上市相关承销费用,按照各自发
行和发售的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保荐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截至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持有时间应在 36 个月以
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扣除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同时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开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应当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
发行价格相同。
单个发行人股东分摊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该发行人股东本次发行前可转
让的持股数量÷全体发行人股东发行前可转让的持股数量合计)×本次公开发售
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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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VI
前述发行人单个股东确定发行前可转让的持股数量时,应符合以下条件才
视为“可转让”:
1、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表决日
止,股东持股期满 36 个月的部分。持股期不足 36 个月的部分不加入“可转让”
股份进行计算;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超过 25%的部分不加入“可转让”股份进行计
算;
3、截止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未满半年
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虽然持有本次发行前可转让的股份,但股东本人未向发行人及
承销商明确书面表明愿意进行公开发售的部分不加入“可转让”股份进行计
算。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海波先生及施宗梅女士合计持
有公司 56.89%的股份。本次发行如发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将
参与公开发售股份。本次股东计划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3.77%,且公司符合条件的各股东将根据现
有持股比例确定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如按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计算,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如发
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发售)股票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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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为夫妻关系,共同承诺:除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
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发行
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厚清、刘子庚、李光勇、陈家潮、林谦、陆
凤娟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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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VIII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