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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9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

    3、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19号山水丽景酒店滨湖厅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陈凤军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8,077,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1.39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8,077,05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1.3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20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5.3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20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5.38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议案一、《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四、《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五、《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六、《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八、《关于2018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九、《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杰、李依依。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