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数量为 39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1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9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12%。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之独立意见。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贴栏、惠州工业园通知张贴栏,公示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名单》”),将公司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期限超过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反馈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异议。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8 年 7 月 26 日,公
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
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经自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少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五)2018 年 9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与授予对象的反复沟通确认,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个别拟激励对象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 万股,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830 万股调整为790万股。
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6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程序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18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一致。
(六)激励对象所获得的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已
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 48 名激励对象以6.27 元/股的价格授予登记 790 万限制性股票。
(七)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条件成就情况: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即将届
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6 日,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解除限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成就。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解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成就。
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以上“净利润”是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3 指 归 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 240,348,893.15 元 , 剔 除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339,200.00 元后,2018 年
公司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为
244,688,093.15 元,较 2017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 益后的净
利润 188,291,380.28 元。增
长 29.95%。公司业绩考核条
件成就。
部门层面的指标考核: 经按照《金龙羽集团股份
根据公司运行将部门构成分别归纳为:销售体系、生 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产体系、采购体系、辅助体系等。根据公司绩效考核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分别对不同体系制定关键指标(其他体系 考核,公司所有部门层面指标
人员不设置部门指标),当关键指标分值达到合计 60 考核均达到 60 分以上,所有
4 分以上时,该体系人员可以进入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并 部门考核条件成就。
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解除限售;当关键指标分
值未达到 60 分以上时,该体系人员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