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82 深市 金龙羽


首页 公告 金龙羽: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金龙羽: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7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8年7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7月26日,公司披露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18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9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程序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所调整的事项

    本次调整事项主要是针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与授予对象的反复沟通确认,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
定的个别拟激励对象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4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
为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830万股调整为79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与授予数量的确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