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卫光生物 股票代码:002880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IGUANG BIOLOGICAL PRODUCTS Co.,Ltd)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二〇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委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委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注:上述“上市后6个月期末”指2017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为此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股东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1、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制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有关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预案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光明集团届时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光明集团届时将支持发行人稳定股价的股票回购行为,且如果发行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实施股份回购的,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光明集团将代替发行人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光明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①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③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
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2、卫光生物稳定股价的预案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届时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1、若《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①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1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②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委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