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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隆雅图: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1


      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4-068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隆雅图”)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
内容详见 2020 年 11 月 1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2、2020 年 11 月 1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
查 意 见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0 年 11 月 11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
示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具体内
容详见 2020 年 11 月 2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相关公告。

  4、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1)。

  5、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75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 137人。

  7、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24.37 元/份,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7.54 元/份。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以及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行权标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部分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期权未行权所涉及的股票期权共计 4,161,091 份由公司注销,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23.87 元/份,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7.04 元/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3.15 元/份。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23.82元/份,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6.99 元/份;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3.10 元/份,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3.10 元/份。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


    1、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原因及数量

    ①触发《2020 年期权激励计划》的异动情形

    根据《2020 年期权激励计划》中“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之“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由于 3 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等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异动情形,公司决定对其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3,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因公司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可行权标准(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以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 润增长不低于 50%),根据《2020 年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将对上述行权期所对应的 378,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注销共计 411,000 份股票期权。

    三、对公司业绩影响

    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2020 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离职,所涉及的共计
 33,000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可行权标准(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以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不低于 50%),根据《2020 年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将对上述行权期所对应的 378,000 份股 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共计 411,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符合《2020 年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2020 年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程序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独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