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0号)同意,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36,03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520,788.6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1,479,210.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61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已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用途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元)
北京元隆雅图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 创意设计能力提升建
化传播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北京 设项目、数字营销业 0200080329200063404 593,799,999.41
公司 崇文支行 务系统建设项目
北京元隆雅图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 创意设计能力提升建
化传播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北京 设项目 0200080319200040927 0.00
公司上海分公司 崇文支行
上海谦玛网络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 数字营销业务系统建 8110701013502654644 0.00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设项目
北京元隆雅图文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
化传播股份有限 限公司北京分行 研发升级建设项目 110907690610000 0.00
公司
北京元隆雅图文 上海浦东发展银 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
化传播股份有限 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91160078801300003685 0.00
公司 北京亚运村支行
北京元隆雅图文 上海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化传播股份有限 限公司浦东分行 银行借款 03005631822 0.00
公司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91,479,210.71元,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含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单独或共同视为),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甲方名
下的募投项目及相关的银行专户中的资金可互相转账。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
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
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
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胜安、唐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