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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8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2月23日以邮件、电子通讯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    2、会议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公司303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沈剑标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与会董事认真听取了公司总经理沈剑标先生所作的《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

告》,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2017年度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管理层有效地

执行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17)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

入30,742.32万元,同比增长12.35%;营业利润5,715.32万元,同比增长7.41%;

净利润4,764.66万元,同比增长4.16%。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在总结2016年度经营情况及2017年度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2018年度

的市场状况和新增产能,确定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亿元为目标,力争实现利

润的同步增长。同时预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约2亿元。

    特别提示:上述财务预算仅为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的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

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

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

利润4,510.61万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

公积金451.06万元,加上上年结余15,947.29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20,006.84万元。

    公司本着兼顾发展并考虑股东利益的原则,拟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12,224.00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总计

支付现金股利977.92万元。

    同时,以现有总股本12,224.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总股本

增加至20,780.80万股。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详见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5号)的核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5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6,70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780,415.1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2,923,584.90元。实际募集资金与部分发行费用合计231,704,0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到账,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3977号)。经董事会批准,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东林支行、中国银行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无锡梅村支行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三家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18)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8、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及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9、审议通过《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10、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基本内容

     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根据通

知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开始施行。

     本次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 2006年 2月15 日财政部印发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

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2017年 5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益”

项目,将修订后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本次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对同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目前《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 1/2,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 1/4,董事自愿辞职或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除外。”此条款与《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相冲突,公司拟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删除前述条款。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职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

董事的1/2,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更换  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

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公司与

董事自愿辞职或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董  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

事任职条件的情形除外。                   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  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

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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