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助。
2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3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5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不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务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
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7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经董事会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