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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谱: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三利谱: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9 日
上午 9:15 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 5 号第 1-9 栋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44,488,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85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33,208,49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9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280,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871%。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4 人,代表股份 1,256,4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2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3%。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2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3%。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2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3%。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4,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4,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0,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5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754%;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83%;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2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42,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5%;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991%;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4,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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