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73 深市 新天药业


首页 公告 新天药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天药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4-131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24)。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 562 号 22 楼(近龙华中路,绿
地缤纷城)。

  4、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大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0人,代表股份85,696,4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0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4,549,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1,146,8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183,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6,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1,146,8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98%。

  3、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3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0%;反对153,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弃权12,8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56%;反对153,3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64%;弃权12,8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20,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1%;反对 152,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6%;弃权 23,3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613%;反对
152,2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634%;弃权 23,3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5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律师、谷亚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