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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2-10-31

新天药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7
三、结论性意见 ......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新天药业          指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指

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业务指南》            指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0272-23号
致: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
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 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2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五)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本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28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变,仍为44人。同意以2021年6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8.7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6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8.7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17.001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80万股,预留37.0012万股,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2021年6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人数为4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280万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

    (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9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15日授予日,以8.95元/股的价格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37.001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1年9月1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受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5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以8.95元/股的价格授予37.0012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授予人数为16人,授予数量37.0012万股。

    (十)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0012万股调整为72.5224万股,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17,567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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