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4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 40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该 4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激励资格,且已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4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12,286 股。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