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15.0543 万元. 16,404.8027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1,715.0543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6,404.8027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的对外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董事会审议通过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保; 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方提供的担保。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
项所涉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的
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