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事项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做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授权,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确定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获授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获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预留授予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9月1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37.0012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授予价格。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建光 官 峰 张 捷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