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张全槐先生以及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金华先生、监事会主席潘光明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袁列萍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天药业”)股份7,392,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3134%)的张全槐先生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6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8.3963%,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4%)。
持有公司股份4,402,8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7600%)的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金华先生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3.6276%,占公司总股本的0.5124%)。
持有公司股份20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742%)的公司监事会主席潘光明先生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1,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0436%)。
持有公司股份25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178%)的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袁列萍女士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拟减持股份的持股5%以上股东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全槐 — 7,392,790 6.3134%
王金华 董事、副总经理 4,402,830 3.7600%
潘光明 监事会主席 204,000 0.1742%
袁列萍 财务总监、董事会 255,000 0.2178%
秘书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事项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全槐 1,360,000 1.1614%
王金华 600,000 0.5124%
潘光明 51,000 0.0436%
袁列萍 63,750 0.0544%
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张全槐先生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为18.41元/股,经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权除息后发行价为10.71元/股)。
若减持期间公司股票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董大朝等132名自然人股东(包括张全槐先生、王金华先生、潘光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金华先生、潘光明先生、袁列萍女士承诺:除股份锁定承诺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金华先生、袁列萍女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新天药业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收益上缴新天药业。
截至本公告日,张全槐先生、王金华先生、潘光明先生、袁列萍女士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张全槐先生、王金华先生、潘光明先生、袁列萍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张全槐先生、王金华先生、潘光明先生、袁列萍女士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并在公告中载明:本次高比例送转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本预案提议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4月4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对预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将预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调整为“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以上调整后的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8年5月16日发布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由于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未达到高比例送转(中小板上市公司每10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8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不受上述《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中的有关限制。
五、备查文件
1、张全槐先生、王金华先生、潘光明先生、袁列萍女士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