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4-046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之一(公司未提起上诉),本次上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不涉及上市公司
3、涉案的金额:公司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 12,507.4926 万元(已归还)
4、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 5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渝检一
分院刑诉【2019】52 号),起诉:(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2、2019 年 12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分院刑变诉【2019】1 号),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2020 年 3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
4、2022 年 1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
渝刑终 73 号】,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2、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
【(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
6、2024 年 1 月,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提起上诉。《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公司无罪,公司不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2 年 1 月 5 日、2023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01 月 06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
终 30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群,男,系天圣制药控股股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 号】裁定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收到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
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 125,074,926 元,公司财务部测算的利息为
15,512,720.35 元,本金及利息共计 140,587,646.35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
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收到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 号】,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 125,074,926 元。如上所述,截至 2021年 4 月 8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 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7 日